1.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依法设立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无其他要求。
2.律师从事商标业务,无备案要求。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进行办理企业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1)备案申请,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姓名、住所、组织机构、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政编码等信息;
(2)加盖本所公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1)代理企业商标进行注册用户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制度以及马德里国际市场注册等国家发展工商部门行政资源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规定商标事宜;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评审)负责商标注册驳回评审、异议审查、撤销评审和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的商标事项;
(3)代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其他事宜;
(4)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和商标侵权投诉;
(5)代理商标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6)代理企业参加中国商标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等活动;
(7)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并编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件;
(8)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